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楊芯蕙
債 務 人 楊進雄
債 務 人 蕭麗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壹拾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楊芯蕙前就讀崇仁護專邀同債務人楊進雄、蕭麗
紅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「就學
貸款放款借據」,並陸續動用撥款4筆,共計新臺幣145,122
元整,其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、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
款借據所載: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
本部分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
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
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本借款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
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楊芯蕙自民國107年11月01
日起即未依約履行,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4,315元,及自民
國107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15%計算之利息,
與自民國107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。債
務人楊進雄、蕭麗紅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鑑核,就
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
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
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
務人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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