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475號
NTDV,108,司促,1475,2019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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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趙子捷即趙于佐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柒拾柒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  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,000
  元整,約定於民國98年5月3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
  25%計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
  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六個月
  以上者,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
  違約金,並立有借據可證。
  二、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,現欠本金新臺幣186,677
  元,收息至94年11月2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。依
 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
  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
 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  三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
 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
  之規定,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
   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
   務人。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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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