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趙子捷即趙于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柒拾柒元,
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,000
元整,約定於民國98年5月3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
25%計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
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六個月
以上者,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
違約金,並立有借據可證。
二、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,現欠本金新臺幣186,677
元,收息至94年11月2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。依
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
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
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三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
款約定書影本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
之規定,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
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
務人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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