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59號
NTDV,108,司促,1259,201903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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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永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天浦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蔣經啓即寶翔倉儲物流貨運行

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蔣侑生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壹拾壹
  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。
二、債務人蔣經啓即寶翔倉儲物流貨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
  參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、民事
  陳報狀繕本)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
   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
   務人。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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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