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17號
NTDV,108,司促,1217,201903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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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南投縣眉溪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王萬全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蔡玉春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美英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艾碧.莫那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石彬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玖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  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,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
  之違約金,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零陸
  元、違約金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肆元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
   籍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
   債務人。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債權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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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