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169號
NTDV,108,司促,1169,2019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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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林柄宏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嘉川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余月娘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壹仟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支
  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
 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
 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
  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、第513條定有明文。經查:
  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,債務人余月娘除以債務
  人嘉川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用印於前開票據外,
  並未另行簽章於前開票據,故難認其為共同發票人,故債權
  人主張債務人余月娘應依票據關係連帶給付部分難認有理,
  應予駁回。)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,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  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
  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
   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。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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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嘉川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