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158號
NTDV,108,司促,1158,2019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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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債 務 人 游蕙任 

債 務 人 游連智 

債 務 人 高秋桂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 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游蕙任前就讀東海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游連智
  、高秋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,合計借
  款本金新臺幣59,268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
 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。
  (二)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
 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
  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
  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
  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本借
 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  (三)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  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  (四)詎債務人游蕙任自民國107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
  務,迄今尚欠新臺幣59,26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
  約金,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,債務人游連智高秋桂
 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五)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
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
   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
   務人。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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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