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149號
NTDV,108,司促,1149,2019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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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鄧國興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鄧淙富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貳仟伍佰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  率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㈡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
 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
  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 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㈢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玖佰
  參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
 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㈣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玖佰參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  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三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
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㈤新臺幣陸拾陸萬
  肆仟玖佰陸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  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
   籍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
   債務人。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債權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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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