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鄧國興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鄧淙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貳仟伍佰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㈡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
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㈢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玖佰
參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
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㈣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玖佰參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三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㈤新臺幣陸拾陸萬
肆仟玖佰陸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
籍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
債務人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債權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