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絡君即李原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周麗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素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捌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
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㈡新臺幣
壹拾參萬肆仟捌佰柒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。
二、債務人李絡君即李原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,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
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
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就利息部分
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,超過六個月者,就利息部分按年
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違約金。如對債務人李絡君即李
原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周麗花給付之。
三、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
籍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
債務人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債權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