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127號
NTDV,108,司促,1127,2019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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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
債 務 人 洪國鐘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  之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洪國鐘於民國94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
  00,000元整,約定於民國101年1月21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
  百分之10計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
  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六
  個月以上者,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付違約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。
  (二)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1月11日,餘欠本息屢
  經催討仍未清償。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
 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債務人等
  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
 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,茲為求清償之簡便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
  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
 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
   謄本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
   務人。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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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