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189號
NTDV,107,訴,189,2019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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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89號
原   告 張嘉進 
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

被   告 陳瓊鶯 
      胡樹智 
      胡詩昌 
      胡鶴儒 
上二人
訴訟代理人 胡萬雄 
被   告 張凱昱 
訴訟代理人 張寶祿 
被   告 李悅仔 
      胡沛然 
      王胡絨 
      胡燕  
      張國楝 
      張耀東 
      張淑真 
      張淑美 
      廖正寬 
      廖維鵬 
      廖子綾 
      廖紫秀 
      廖芳琳 

      簡施筍 
      簡武一 
      簡光明 
      簡木水 
      簡民洲 
      劉簡菜 
      簡金葉 
      廖簡月 
      簡幼  
      洪瑞濱 
      胡超傑 

      胡雯娟 
      胡閔茹  南投縣○○鎮○○街000號5樓之11
      賴慶邦 
      賴慶禮 
      賴美華 
      簡禎祥 
      簡美蘭 
      簡美珠 
      簡美弟 

      胡沛霖 
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胡麗玉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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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