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278號
NTDV,106,訴,278,201903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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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278號
上 訴 人 吳庭文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春霖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不服中華民國
108年2月1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8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
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
伍仟肆佰捌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參
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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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