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簡字,106年度,6號
NTDV,106,簡,6,20190305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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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簡字第6號
原   告 黃光沛(即黃國政之承受訴訟人)

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
原   告 黃光杰(即黃國政之承受訴訟人)

      吳錦梅(即黃國政之承受訴訟人)


      黃立中(即黃國政之承受訴訟人)
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李寶珠 
○   ○ ○○○ 
訴訟代理人 白忠霖 
被   告 施秀雪 
      柯靖珊 
      柯玟君 
      柯惠卿 

      柯玟如 
兼上五人共
同 訴 訟
代 理 人 柯秉宏 
      柯玟琦 
被   告 石金選 
兼 訴 訟
代 理 人 田瑞元 
被   告 田瑞文 
參 加 人 黃光慶 

      黃國榮 

受 告知人 黃羽菉 
      黃淑美 
      黃光美 
      黃文美 
      黃嬌美 
      黃國平 
      黃國選 
      黃光揚 
      黃光誠 
      黃光志 
      黃柏雄 
      黃柏肇 
      黃柏燈 
      黃淑浚 
      黃淑雯 
      黃淑菁 
      黃光銳 
      黃光鋒 
      黃玲玟 
      黃寶玉 
      洪菘甫 
    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
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日期欄中關於「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2日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中華民國106年9 月22日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亞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黃子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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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