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訴字,106年度,33號
NTDV,106,家訴,33,20190307,2

1/1頁
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家訴字第33號
原   告 徐清曜 

訴訟代理人 王逸青律師
被   告 黃靜  

      徐清晃 

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 王翼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。又言詞辯論期日,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,得依到場 當事人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家事事件法第51條 、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黃靜經 合法通知,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略以:被繼承人徐春章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死亡,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即被告黃靜、 子女即原告徐清曜、被告徐清晃等3人,應繼分均為1/3。又 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,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,惟迄今 無法達成分割協議,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,訴請分割遺產 等語。並聲明:兩造就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應依 如附表二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。
二、被告答辯略以:
㈠被告徐清晃:被繼承人徐春章於其死亡前,曾在102年1月10 日自主完成自書遺囑,親筆書寫、記明年月日,並親自簽名 蓋章。遺囑內容則記載:徐春章身後餘款,除支付一切費用 後,餘額交徐清晃收執(你兄已淨得錢款約新臺幣陸佰伍拾 萬元以上,故不再給予)等語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㈡被告黃靜: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



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徐春章之配偶、子女,被繼承人於 106年3月23日死亡,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、兩造之應繼 分均為1/3等情,業據提出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認為真正。原 告又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應依如附表二所示兩造之應 繼分比例分配一節,則為被告徐清晃以前揭情詞置辯。而按 ,被繼承人之遺囑,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,或託他人代定者 ,從其所定。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,其禁止之效力以10年 為限;自書遺囑者,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 親自簽名;如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 數,另行簽名。民法第1165、1190條定有明文。又,共有人 就共有物已訂立協議分割契約者,縱使拒絕辦理分割登記, 當事人亦僅得依約請求履行是項登記義務,而不得訴請法院 按協議之方法,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(最高法院59年度台 上字第1198號判例參照)。足見,被繼承人如以遺囑指定分 割遺產方法或遺贈,而有繼承人拒絕履行時,其他繼承人或 受遺贈人僅得依據遺囑對拒絕履行之繼承人提起給付之訴, 請求履行遺囑所指定之分割方法及遺贈,不得再提起形成之 訴,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。
㈡經查,本件被告徐清晃抗辯:徐春章於死亡前之102年1月10 日完成自書遺囑,親筆書寫、記明年月日,並親自簽名蓋章 ;遺囑內容則記載:徐春章身後餘款,除支付一切費用後, 餘額交徐清晃收執(你兄已淨得錢款約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 以上,故不再給予)等節,業據其提出徐春章102年1月10日 自書遺囑(下稱系爭遺囑)附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4號卷 可佐,且原告亦未否認系爭遺囑之真正,應堪信被繼承人徐 春章生前自立有效之系爭遺囑。又參酌依上述有效成立之系 爭遺囑所示,被繼承人已就其死亡後遺產如何分配有所決定 ,依民法第1165條第1項之規定,繼承人僅得依該遺囑對拒 絕履行之繼承人提起給付之訴,請求履行遺囑所指定之遺產 分割義務,不得再提起形成之訴,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。 是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裁判分割遺產,則屬無據。四、綜上所述,依系爭遺囑內容,被繼承人顯已就其遺產指示分 配方法,原告僅能請求履行遺囑所指定之遺產分割義務,不 得再行提起分割遺產訴訟。從而,依民法第1164條提起本件 訴訟,並聲明:兩造就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應依 如附表二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,所請於法不合而無理 由,應予駁回。




五、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 證,核與本案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自無逐一審究之必要, 附此敘明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 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洪聖哲
 
附表一:被繼承人徐春章之遺產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遺產標的 │遺產內容(新臺幣│ 分割方法 │
│ │ │或數量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臺銀埔里優惠存款:000000000000│4,753,400元 │由兩造按附表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二所示應繼分│
│ 2 │臺銀埔里綜合存款:00000000000 │2,576元 │各3分之1比例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取得。 │
│ 3 │第一銀行埔里活期儲蓄存款: │1元 │ │
│ │000-00-000000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4 │彰化銀行埔里活期儲蓄存款: │44,640元 │ │
│ │00000000000000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5 │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16000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6 │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80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7 │宏益股票 │1000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8 │現金(一銀提領) │202,238元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9 │彰化銀行:00000000000000 │529,009元 │ │
│ │(贈與財產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10 │臺灣銀行:000000000000 │300,000元 │ │




│ │(贈與財產)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附表二: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繼承人 │應繼分比例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黃靜 │ 1/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徐清曜 │ 1/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徐清晃 │ 1/3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