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自字,108年度,1號
NTDM,108,自,1,2019032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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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自字第1號
自 訴 人 呂綵涵


送達代收人 李國輝


被   告 張素嬌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自訴人提起自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自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自訴意旨詳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自 訴;又告訴乃論之罪,其自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25 條第1 項、 第343 條準用同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。
三、本件自訴人呂綵涵自訴被告張素嬌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 茲自訴人業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具狀撤回本件自訴,有卷 附刑事撤回自訴狀1 紙(見本院卷第41頁)在卷可稽,揆諸 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蔡如惠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施涵雯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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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