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沒入保證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8年度,164號
NTDM,108,聲,164,2019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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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聲字第164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具 保 人 張雅雯



被   告 温巧玲


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
入保證金(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張雅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張雅雯因被告溫巧玲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,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(下稱南投地檢署)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 ,將被告釋放。茲因該被告逃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、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,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 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,準用之;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、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南投地檢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額2,000元,由具保人繳納同額現金具保後,將 被告釋放;嗣該案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判決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、3 年7 月,上訴後,繼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,並移送南投地檢署執行。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未到案執行,且拘提未獲,又查被告無在監執行或羈押中 ,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,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 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,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、南 投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、國庫存款收款書、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、南投地檢署拘票暨警員拘提報 告書、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、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



份、南投地檢署送達證書4 份在卷可按。綜上足認被告已經 逃匿。揆諸上揭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 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、第119 條之1 第2 項、第121 條第 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峻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淑怡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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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