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投簡字,108年度,50號
NTDM,108,投簡,50,2019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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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108年度投簡字第50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劉振寧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08 年度
偵字第256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劉振寧犯竊盜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部分關於「HDMI TO GVA 轉接器1 個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HDMI TO VGA 轉接器1 個 」,並應補充被告劉振寧所竊財物價值為「合計新臺幣(下 同)2,704 元」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之理由:
㈠核被告劉振寧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。 ㈡審酌被告正值壯年,不思己力賺取財物,圖謀不勞而獲,徒 手竊得被害人之義美美味營養餅乾1 盒、紐西蘭空運櫻桃2 盒、室內外數位電視天線1 盒、HDMI線1 條、遙控器1 個、 HDMI TO VGA 轉接器1 個(合計2,704 元),欠缺尊重他人 財產權之觀念,實非可取,兼衡其徒手行竊之手段尚屬平和 ,所竊財物業經被害人領回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此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與南投縣南投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1 份在卷可 查,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獲得填補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,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,偶 罹刑典,且已將竊取之物返還與被害人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,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,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,其 所受刑之宣告,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 刑,以啟自新。
㈣按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;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;犯罪所得已實際發 還被害人者,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,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、第3 項、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告所竊得之義美 美味營養餅乾1 盒、紐西蘭空運櫻桃2 盒、室內外數位電視 天線1 盒、HDMI線1 條、遙控器1 個、HDMI TO VGA 轉接器 1 個,為犯罪所得,業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,已如前述,



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。
三、適用之法律:
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、第454 條第2 項 。
㈡刑法第320 條第1 項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。
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。四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,繕具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葛耀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書記官 郭勝華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
附錄法條
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
(普通竊盜罪、竊佔罪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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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