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東、成功簡易庭(民事),東救字,108年度,13號
TTEV,108,東救,13,2019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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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東救字第13號
聲 請 人 廖晨志
相 對 人 吳嘉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;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,且缺乏 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(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判例意旨 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(現 由本院108年度東小字第112號受理中),因聲請人現於法務 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(下稱泰源技訓所)執行中,勞作 所得每月僅新臺幣(下同)100多元,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現於泰源技訓所執行中,106年度所得僅2,125 元,名下無其他財產等節,有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可證(見本院卷第7頁),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;且聲請人主張遭相對人傷害請求損害賠償等 節,非顯無勝訴之望,有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107年度東簡 字第300號刑事判決可參,揆諸首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郭岱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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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