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救字第10號
聲 請 人 王哲榮
王選榮
共 同
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
相 對 人 宋榮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物上請求權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 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。惟觀諸原住民 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,並未如一般法律扶助需為資力審查 ,且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2項亦未將對原住民族所為之法律 扶助列入「無需審查資力」之範圍內,是經由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准許之扶助, 仍應由本院就聲請人有無資力之部分依調查結果認定之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物上請求權等事件 (已由本院108年度東原簡字第33號受理中),因聲請人為 無資力者,前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(下稱 法扶臺東分會)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分會准予扶助在案,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 相關財產資料,聲請人王哲榮於106年所得雖僅新臺幣(下 同)21,150元,惟聲請人王選榮106年利息所得為238,170元 ,以定存利率年息1%推算,聲請人王選榮存款高達23,817,0 00元;且聲請人名下各有土地2筆、房屋1筆,縱以公告現值 估算其價值亦高達352,653元。考量本件物上請求權訴訟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13,500元(計算式:聲請人主張遭占用面積 9平方公尺×臺東縣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1,500元=13,500元),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僅1,000元 ,遠低於聲請人名下財產價值,則聲請人自有藉其名下財產 籌措款項以支出本件裁判費之經濟信用,聲請人復未檢附其 他證據以釋明其生活困難。從而,難認聲請人確有無資力支 出本件訴訟費用之情事。
四、至於聲請人前經法扶臺東分會准予扶助部分,固有法扶臺東 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可佐,然審查表就准予扶助理由之資力 部分,註明本案符合原民會委託案件(見本院卷第4頁、第7 頁),則依上說明,聲請人是否無資力仍由本院審認,非因 其業據法扶臺東分會准予扶助,即得逕以准許訴訟救助,併 此敘明。
五、據上,本件難認聲請人確有無資力支出裁判費之情形,依前 揭說明,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郭岱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