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上請求權
臺東、成功簡易庭(民事),東原簡字,108年度,33號
TTEV,108,東原簡,33,20190321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33號
原   告 王哲榮 
      王選榮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
被   告 宋榮光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物上請求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,500元(即臺東縣
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,500元×占用面
積9平方公尺=13,500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原告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岱毓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