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8年度南簡補字第67號
原 告 顏玉雯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熙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3,2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
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吳金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