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08年度,67號
TNEV,108,南簡補,67,2019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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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67號
原   告 顏玉雯 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熙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3,2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
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金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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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