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8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
原 告 邱業東
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中貞、吳承德、林義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蘇冠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