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08年度,51號
TNEV,108,南簡補,51,2019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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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
原   告 邱業東 

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中貞吳承德林義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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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