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頂讓金等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08年度,77號
TNEV,108,南簡,77,20190327,2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8年度南簡字第77號
上 訴 人 温珮羽 


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季蒨間請求給付頂讓金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
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
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