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08年度,61號
TNEV,108,南簡,61,2019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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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61號
原  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
送達代收人 余維泰 
被   告 杜鄭連女
被   告 杜秀玉 

被   告 杜穆妮(越南籍)即杜利福之繼承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提出追加聲明請求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之書狀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到院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許 哲 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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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