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08年度,209號
TNEV,108,南簡,209,20190326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09號
原   告 許宸農 
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
      楊聖文律師
      朱純暄律師
      黃聖珮律師
被   告 杜平和 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8 日下午2 時30分,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,起訴狀繕本及開庭 通知於108 年2 月26日合法送達被告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 00號地址,由受僱人收受,已合法送達。於上開期日被告未 到庭,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。
三、請被告務必注意本次庭期,勿再遲延或未到庭。就本案若有 答辯,請於庭期前具狀到院,並檢附證據影本及提出繕本, 切勿開庭時庭呈,若有不及,亦請先傳真到院。四、指定民國108 年4 月8 日下午2 時30分,在本院第26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,不另發開庭通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羅郁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鈺翰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