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消小字,108年度,1號
TNEV,108,南消小,1,2019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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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消小字第1號
原   告 鄭百翔

被   告 黃祺鈞
      陳宗呈即凱鑫汽車商行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○0 號,依民 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普通審判籍之規定,本件本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管轄,而經本庭函請原告敘明本件 本庭有管轄權之原因,原告迄今未回覆,本庭無從審認本件 有何特殊審判籍而得由本庭管轄,應認本庭就本件並無管轄 權,揆諸上開說明,應由本庭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游育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彥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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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