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08年度,83號
TNEV,108,南小補,83,2019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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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83號
原   告 陳元吉 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南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 29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意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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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