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08年度,62號
TNEV,108,南小補,62,2019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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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62號
原  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
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
      吳佳修 
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秋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
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依原告
所提出民事起訴狀內容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,990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協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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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