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485號
債 權 人 誠將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名詠
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麗登照明有
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麗登照明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,800元,應繳裁判費1,000 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另本院已定民國108 年4 月11日下午4 時許,於本院第
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,請遵期補繳裁判費,未繳即取消庭期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羅郁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鈺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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