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08年度,413號
TNEV,108,南小,413,20190314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413號
原   告 曹翠聯 
訴訟代理人 易哲生 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曹英琪、曹易
靜即林易靜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
明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
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