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08年度,361號
TNEV,108,南小,361,2019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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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361號
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鴻凱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黃鴻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
元,應繳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
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另本件已定於民國108 年
3 月28日下午1 時56分於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,附此敘
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郁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鈺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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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