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土地事務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08年度,247號
TPBA,108,訴,247,2019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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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247號
原 告 方志信
被 告 桃園市政府
代 表 人 鄭文燦(市長)住同上
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行政訴訟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 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,該裁定 於同年月11日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告迄未補 正前開事項,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、案件繳費狀況查詢、答 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 予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、民事訴訟法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
法 官 陳金圍
法 官 林惠瑜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月  28 日 書記官 吳柏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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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