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重劃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07年度,477號
TPBA,107,訴,477,2019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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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7年度訴字第477號
原 告 王威智
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
 周宇修 律師
 鍾 安 律師
被 告 新北市政府
代 表 人 侯友宜(市長)
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 律師
參 加 人 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地區(發展單元FG區)自辦市
地重劃會
代 表 人 林天佑(理事長)住同上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重劃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地區(發展單元FG區)自辦市地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「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。」「前2項 規定,於其他訴訟準用之。」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 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緣原告所有坐落原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大埔尾144-5地號土 地(持分為1/10)為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地區(發展單元FG 區)自辦市地重劃區(下稱江翠北側重劃區)範圍內土地。 江翠北側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經自辦市地重劃會理事會第 14次會議審議通過,報被告以102年7月5日北府地劃字第102 2142045號函核定在案。後經自辦市地重劃會理事會第20次 會議決議修正計算負擔總計表及第22次、第24次會議決議修 正臨街地特別負擔面積,報經被告分別以104年1月15日新北 府地劃字第1040052222號函(下稱系爭104年1月15日函)、 104年5月28日新北府地劃字第1040957063號函(下稱系爭10 4年5月28日函)、104年7月13日新北府地劃字第1041276306 號函(下稱系爭104年7月13日函)核定在案。嗣江翠北側重 劃區自辦市地重劃會於104年7月20日以江翠自劃字第104072 002號函,將重劃分配結果及重劃後土地分配之各項圖冊及 決議等,報被告以104年7月27日新北府地劃字第1041349990 號函准予備查,並自104年7月29日至104年8月28日止,於新 北市板橋區公所公告30日,其中環翠段18號土地(下稱系爭 土地)分配予原告(持分為9706/100000)。原告不服重劃 會所為之土地重劃分配成果,於104年8月24日提出異議,經



重劃會分別於104年9月12日、104年10月24日、105年6月6日 與原告進行協調,仍協調未果,原告遂提起民事訴訟,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5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 原告乃再以其不服上開104年1月15日、104年5月28日、104 年7月13日函,提起訴願,遭為不受理決定,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,先位請求:確認被告系爭104年1月15日函、104年5 月28日函、104年7月13日函均無效;備位請求:被告系爭10 4年1月15日函、104年5月28日函、104年7月13日函及訴願決 定均撤銷。是本件訴訟之結果,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,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 立參加本件訴訟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 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
    法 官 梁 哲 瑋
     法 官 侯 志 融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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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