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職業訓練事務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07年度,1477號
TPBA,107,訴,1477,2019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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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7年度訴字第1477號
原 告 宋匯金

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

代 表 人 林仁昭
訴訟代理人 吳屏昌
 霍天女
 張曉玲
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職業訓練事務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
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言
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,並定108年5月1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
4法庭行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 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
    法 官 李 君 豪
     法 官 鍾 啟 煒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建 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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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