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6年度訴字第1753號
原 告 巨石電腦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柏栗園
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
代 表 人 鍾鳴時
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
黃文承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
辯論終結在案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並
再開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
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
法 官 羅 月 君
法 官 梁 哲 瑋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 苑 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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