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物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08年度,503號
TPEV,108,北補,503,2019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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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503號
原  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
原  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
前列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億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貳萬零捌佰肆拾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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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億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