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93號
原 告 劉馨臨
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(扶助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
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柒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貳仟參佰貳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官逸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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