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08年度,493號
TPEV,108,北補,493,2019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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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493號
原   告 劉馨臨 
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(扶助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
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柒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貳仟參佰貳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逸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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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