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08年度,481號
TPEV,108,北補,481,2019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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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481號
原  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
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
      姬本立 
上列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黃欽隆、新竹
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伍佰壹
拾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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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