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08年度,459號
TPEV,108,北補,459,2019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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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459號
原  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
訴訟代理人 章麗芬 
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茂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
仟參佰玖拾陸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。依
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
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逸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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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