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08年度,418號
TPEV,108,北補,418,2019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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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補字第418號
原  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
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寬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玖萬捌
仟捌佰零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鳳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韻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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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