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17號
原 告 柯碧珠
柯心瑀
上列原告柯碧珠、柯心瑀因與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柒佰零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
○○路000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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