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北補字第118號
原 告 翔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昌
原 告 陳佳言
鄭炎山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04萬7,2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,095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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