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8年度,887號
TPEV,108,北簡,887,2019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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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 108年度北簡字第887號
原  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


被   告 林敏濤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言詞辯論
終結,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
如下︰
        法 官 詹駿鴻
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        通 譯 楊景雄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,記載於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;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。二、事實:被告於民國91年6月6日向原告前手萬泰銀行申請現金 卡(帳號:000000000000)使用,但違約,尚欠如主文。三、理由:被告應依雙方的現金卡使用契約負責。四、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,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、免假執行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書記官 翁挺育
法 官 詹駿鴻
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



書記官 翁挺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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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