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68號
原 告 實住吉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淑寶
被 告 穴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新宮章弘
訴訟代理人 劉健峰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所簽定之委任管理進駐服務契約書 、清潔管理服務企劃書(下稱系爭契約)第十二條第二項之 三之約定,請求被告賠償2個月服務費之違約金即新臺幣( 下同)457,800元及支付遲延利息。依兩造所簽定系爭契約 第14條:「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,雙方合意以甲方(即原告 )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,本件原 告標的物位於臺北市北投區,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,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官逸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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