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53號
原 告 張富逸
胡明榮
胡武雄
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
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
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壹仟元,尚應補
繳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
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吳若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賴敏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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