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08年度北簡字第33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
被 告 孫貴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
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捌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,有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、借據約定書第 13條附卷可證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,本院自有管轄權 ,合先敘明。
二、被告孫貴美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三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於民國88年10月15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被告 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 全部給付責任。被告至92年3 月23日止累積消費記帳新臺幣 (下同)180,747 元(其中174,954 元為消費款、5,643 元 為循環利息、150 元為其他費用)未為給付,依約被告除應 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信用卡部分所示之利 息。
㈡被告於89年4 月20日向原告借款450,000 元,約定自89年4 月20日至92年4 月20日分期清償,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,遲 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。逾期在6 個 月以內償還者,按照上開利率10%加付違約金,逾期在6 個 月以上者,其超過6 個月以上部份,加倍計付,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料被告繳納利 息至91年10月21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,依約視同到期,計尚
欠104,342 元迄及給付如附表貸款部分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 未清償,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。
㈢綜上,被告未依約清償,屢經催討無效,爰依契約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,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四、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。五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、 信用卡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表、客戶消費明細表、借據暨約 定書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。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 供本院審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 前段規定,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。因此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規定,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前預供擔保,得免 為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,本件訴訟費用額 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宋德華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註
第一審裁判費 3,090元
合 計 3,090元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產品 │ 請求金額 │ 計息本金 │週年利率│利息起算日│ 違約金 │
│ │(新臺幣) │(新臺幣)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信用卡 │180,747元 │174,954元 │20% │自92年3 月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24日起至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104 年8 月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31日止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5% │自104年9月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1日起至清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償日止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貸款 │104,342元 │104,342元 │15% │自91年10月│自91年11月23│
│ │ │ │ │22日起至清│日起至清償日│
│ │ │ │ │償日止 │止,其逾期在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六個月以內者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,按上開週年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利率10%,逾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超過六個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部分,按上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週年利率20%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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