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2991號
原 告 蔡弼光
被 告 臺北市私立大森幼兒園園長即王碧瓊
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北簡字第2991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
,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: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黎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