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8年度北簡字第2100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訴訟代理人 林奕如
楊榮元
被 告 黃雨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
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玖佰參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玖佰參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略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 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4,520元
合 計 4,5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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