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8年度,1810號
TPEV,108,北簡,1810,2019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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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
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簡字第1810號
  原   告 宇順交通有限公司
       
  法定代理人 陳懷
       
  被   告 翁裕坤
       
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810號返還牌照等事件,於中華民
國108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
出席人員如下:
  法 官 詹駿鴻
  書記官 翁挺育
  通 譯 楊景雄
朗讀案由。
法官朗讀主文:
一、被告應將TDA3751 號車牌二面及行照壹張返還原告。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,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。
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:
一、被告於民國105 年11月8 日以自備之車輛與原告簽立經營契 約書,使用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車牌及行照,但被告違約。 本院認原告依兩造間契約請求返還為有理由,應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。至原告超出主文第一項之主張新台幣19,200元 部分,因無相關之欠費資料可以認定,故應駁回,如主文第 二項。
二、就原告勝訴部分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。四、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。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書記官 翁挺育
法 官 詹駿鴻
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



書記官 翁挺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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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宇順交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