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08年度北簡字第1581號
原 告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
訴訟代理人 關志匡
被 告 莊慶鵬即萬三小吃部
被 告 莊月琴
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581號給付貨款等事件,於中華民
國108 年3 月11日上午11時26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
出席人員如下:
法 官 詹駿鴻
書記官 翁挺育
通 譯 楊景雄
朗讀案由。
法官朗讀主文:
一、被告莊慶鵬即萬三小吃部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0,000 元,及 自民國107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
二、被告莊月琴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0,000 元,及自民國107 年 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三、前二項請求,於任一被告對原告為清償時,其他被告於清償 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。
四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五、訴訟費用新台幣3,970元由被告負擔。六、本判決第一項、第二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莊慶鵬即萬三小吃 部、被告莊月琴如分別以新台幣340,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。
七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:
一、被告莊慶鵬即萬三小吃部於民國107 年8 月至9 月,向原告 訂貨,但欠款,並於107 年10月5 日簽訂協議書,承認尚欠 貨款新台幣368,000 元,並由共同被告莊月琴開立同額本票 作為貨款之擔保,但被告均未履約及清償。本院依原告所提
之協議書,及本票影本,經扣除被告於起訴後清償之新台幣 28,000元,認原告之主張如主文第一項、第二項所示部分為 有理由,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三項所示。至原 告超出該部分主張,因被告部分清償及本件應以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,故應予駁回,並駁回該部分 假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就原告勝訴部分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六項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85條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 文第五項所示。
四、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。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書記官 翁挺育
法 官 詹駿鴻
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翁挺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