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08年度,1386號
TPEV,108,北小,1386,2019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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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1386號
原   告 Nicholao Chen Jo Lawye


被   告 尚洋剪洗髮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Nicholao Chen Jo Lawye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 正,此項裁定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地址送達,遭查無此人退回 ,本院遂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,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 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宋德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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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